凡例

 

占事之法,占验之门,前辈皆分类指明,先宜究心。兹取《大全》六十四课,逐条缀以占验,随事注载,不便再分胎产、功名等类。

 

课名多有兼取,须以课象最着及所占最切者为主,其余只可参看。

 

卦主既得,大象判然,易所谓观其彖,思过半矣。再看类神上下阴阳,此占事之主,尤宜细玩。若卦主爻主不明,则参形杂势,谁适之从?此壬课第一义。

 

卦象爻象,与所占最紧切者,皆入正议。

 

课象所蕴,可以参观,或非正占,可以兼断,皆入参议。

 

案验详述事后情形,以证课体,有前断已准者,有前断未准者,皆入案验。以见课无不准,但见有不逮耳。

 

课外余论,或比例,载之附议,其援引成语,则归附录。

 

占必焚香,其祷祝时,目中如见先师,方能收敛心神,以赞于神明。尝遇友朋谈笑,偶尔强占,不得已而漫应,万无一准。

 

百人应试,中者难逢一二,好课必少,而来占者,无不欲好,言不吉,则生嫌,强言吉,则近谀,且不吉者,不得因卜而罢考,必中者,亦必揭晓而后明,何卜之有?夫公则生明,龟筮无私,所以前知。德每自占不准,非神不告,私意在胸,先为之曲解耳。

 

易为君子谋,一切邪谋,万不可占。即正人来占,而事关幽暗,及有伤物命,亦不可明说。或事非紧要,不可屡渎。

 

十一

是编起例,悉本《大全》、《指南》,所辑要语,不敢妄参臆断,惟前辈言各有当,未便合参,兹特于取用处合集众说,以释其疑耳。

 

十二

六十四课,前释名义,后列占象,尊录《大全》原本,不过删繁就简,以便览记耳,其辞义未敢杜撰。

 

十三

课名体格,犹船也。时令神煞,犹风也。船有美恶,仍看风之顺逆为利钝,是编谨择其切用者,为神煞纪要,载之首卷。

 

十四

六十四课,只取大象,以纲维诸课之体格,不必牵合卦辞,以成武断。

 

十五

来占者必注其官篆姓名,以为案验张本,或素不相识,只注其姓氏,课体有干阴私,并不注姓氏,以存忠厚之道。

 

十六

大凶之象,有命自天,占时徒为扼腕。若进退可否,性情刚柔,有人力可回者,则间效愚忠,聊寓劝惩,亦工执艺事以谏之意。但文字鄙俚,不免贻笑方家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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