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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于“还俗僧”,邵公已明言,申为沙门,辛是僧舍,申自辛传入家宅,从干奔支,即从外返回、从僧舍归家。

 

宅墓三

...

邵三翁,癸亥生,四十六岁,占宅

戊申年八月辛巳日,辰将亥时

 

 勾 合 朱 蛇

 戌 亥 子 丑   后

...

后   财 己卯 后

青酉     寅贵  卯

...

卯   兄  申 空

空申   

...

 卯后  戌 巳

...

辛   父 丁丑 蛇

 未 午 巳 辰

 虎 常 玄 阴

 

邵先生曰:

...

此课乃妻为主,日去加辰,夫去脱妻,妻为长,夫反为少也。然汝之妻,本兄之妻,而汝得之,日后只得九年相守。第八年因作生地,与兄弟不足,生难得此地,而死不得葬也。目下主丧妻,缘是磨压东门,所以有再娶之患也。


他释:

申为磨,临卯为压东门也。辛以卯为妻,上见天后,妻为主。干又就支,反致勾留,上见勾陈故也。申加卯上作天空,申乃今日之同类,而加妻上,是兄之妻也。申同类为兄,加卯妻爻上,是为兄之妻。然不料申酉空亡,又作天空,必兄已亡过,遂有其妻,所以邵公敢开此口。若申不空,则不可乱断。末丑,辛之墓;加于同类之上,并蛇,丑八数,是以八年因开生地,与兄弟不和,丑土生申金,乃生地也。九年死者,戌加巳,上五下四,共九数也。


荀注:

此课乃妻为主,日去加辰,夫去脱妻,妻为长,夫反为少也

干上现”财乘后“,妻象,是已有妻。干为阳男,支乃阴女。干奔而临支,是男去就女,阳投于阴,男制于女;

何况支生干寄(戌)、克干(辛),支对干生克交加——“生”是照料、“克”为控制,所以内人主家。

依邵公之言,支生干寄(戌),被其所脱,是男幼于女。

然汝之妻,本兄之妻,而汝得之

干上”财乘后“为妻,是一课干阳;而二课干阴中,妻上有申,申乃日干之兄弟——乘太岁、旬空、病符,其象年长、陈旧、已往,因此是”兄“而非”弟“。此兄逢空、乘空、乘病符,已属曾经,实难在世。

所以,但先有兄得此妻(申临卯),兄亡后(申逢空病),此妻再被自己所得(卯临辛)。

正所谓”阳现其象,情归于阴“。干阴(二课)往往是干阳(一课)所现之象的既往。

日后只得九年相守。第八年因作生地,与兄弟不足,生难得此地,而死不得葬也。

”生地“,即活人为自己选择的坟地。

邵公所谓”只得九年相守“,并未明言夫妻谁先离世;又说”第八年......生难得...死不得葬”,也并未说明此人将死于第九年。而“他释”以阴阳数的方式,判断此人死于第九年,实属牵强。

荀以为,是妻死于第九年,夫在第八年与兄弟不和后,并未去世。

兄为申,申上是丑。丑乃金墓,乘丁蛇,摇曳不安之象,亦是口舌纷争。丑为干墓,自己的墓,被申(兄弟)所递出,是“兄弟导致墓地难安”。此时由兄弟递出,是事起兄弟,丑墓干而乘丁蛇,是自己的墓难安、动摇,生时择墓,便难以确定无疑。此丑亦墓兄弟(申),自己与兄弟皆被墓,昏沉阻滞,关系驳杂不和。

今年申年,第八年为“卯”——卯递申,申再递丑,激活上述人事,因此第八年与兄弟不和。由于申临卯,卯为财,选墓之事,也与兄弟争财有关。

第九年,辰。辰递出酉,酉乘破碎,冲克干上卯。卯为“财成后”,乃妻象。妻被破碎冲克,灾病,难相守。因此,第九年,妻死。

目下主丧妻,缘是磨压东门,所以有再娶之患也。

此句与邵公“只得九年相守”矛盾。若能相守九年,怎会“目下主丧妻”?

此句,或应归于“他释”,是别人所添,并非邵公所言。若真是邵公所言,那其意可能是说——申本空病,无力克妻,但今年太岁恰是“申”,填空而实,申克卯发力,妻受威胁,因此“目下主丧妻”,患于再娶,也并不确定。

 

宅墓四

邵秀才,癸丑生,五十七岁,占宅及父母

邵秀才名百一,闰月十二日辰时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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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勾 合 朱 蛇

 辰 巳 午 未   青 勾 空 青  财辰勾青  财 甲辰 勾

青卯     申贵  卯 辰 寅 卯  比卯龙卯  兄 空卯 龙

空寅     酉后  辰 巳 卯 乙  比寅空乙  兄 空寅 空

 丑 子 亥 戌

 虎 常 玄 阴

 

邵先生曰:

 

凡传用,若干支阴阳已先据其位,只以不备推测,不可重复取用。今第一课卯加辰,卯木辰内乙亦木不克,第二课寅加卯第三课辰加巳俱不克,第四课卯加辰,乙已为干先据,何得重传?是支课不足用也,当以日遥克为用,卦名弹射,如此占之主应,术人多以第四课发用为元首,传用已差,占何得应?皆由用术不精,反云六壬不灵,岂不诬哉?此课乙木克土,卯来害日,宅不容人。初传辰,自宅上传出,中仍归卯位,此乃夺父之财禄,三传不离支干,乙以卯为禄,寅为同类,必有兄弟出去了,后复归来。辰为勾陈主争讼,课中不见父母,止同类自相吞并,占者与父母各居十六七年,至五十九、六十,行年到亥子,上见父母,则有服矣。后分毫不爽。

凡传用,若干支阴阳已先据其位,只以不备推测,不可重复取用。今第一课卯加辰,卯木辰内乙亦木不克;第二课寅加卯、第三课辰加巳俱不克;第四课卯加辰,乙已为干先据,何得重传?是支课不足用也,当以日遥克为用,卦名弹射。如此占之主应,术人多以第四课发用为元首,传用已差,占何得应?皆由用术不精,反云六壬不灵,岂不诬哉?

此课乙木克土,卯来害日,宅不容人。初传辰,自宅上传出,中仍归卯位,此乃夺父之财禄,三传不离支干,乙以卯为禄,寅为同类,必有兄弟出去了,后复归来。辰为勾陈主争讼,课中不见父母,止同类自相吞并。占者与父母各居十六七年,至五十九、六十,行年到亥子,上见父母,则有服矣。

验:

后分毫不爽。


荀注:

邵公遇“有他课与一课相同”时,若一课无克,则同课也无克。

此例,一课“上卯下乙”,无克;四课“上卯下辰”,有克。但乙寄辰中,乙即辰、辰即乙,因此一四相同。一课无克,即便四课有克也“非克”,不能作为发用的依据。邵公此论与主流方法有别。

此课乙木克土,卯来害日,宅不容人

干投于支,受支生,却被支阴卯害(卯辰害)。心向宅,被宅害。

初传辰,自宅上传出,中仍归卯位,此乃夺父之财禄

干上卯,乘龙逢空,既是己禄,又是兄弟。禄本在支阴,象为长辈,乃长辈之禄位,却与干阳一课并同,依邵公所言,干阳先发,支阴自然被动,所以是“夺父财禄”(支阴被干阳吞并)。

乙以卯为禄,寅为同类,必有兄弟出去了,后复归来

自支传干,即从内至外,外出之象。而中末两传为寅卯——卯,兄弟,逢空;卯上寅,又是兄弟,再逢空。寅卯俱是兄弟,皆空,不在之象。卯月,寅为病符,亦是既往之事。因此,兄弟曾离家在外。

课传回环往复,地支退行,返回之象。

辰为勾陈主争讼,课中不见父母,止同类自相吞并

寅卯为兄弟,虽空而离家,但往复归家。自相吞并之象。

行年到亥子,上见父母,则有服矣

亥为长生,养育、长辈之象。子上为亥。亥子也可生干。

老不宜生,少不宜死。何况与父母分居日久,再见父母,恐是亡故之时。  


宅墓五

邵巡检,癸亥生,四十六岁,占宅

戊申年六月庚辰日,午将寅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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